(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与张勤依,卿牡桂,吴惠娟,梁青文,何贵泉,黄芬,欧阳松华,刘露,文世标,周敏雄,张丽珍,冯绮莉,赵晓婷,江慧敏,施美羽,王驰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张勤依,卿牡桂,吴惠娟,梁青文,何贵泉,黄芬,欧阳松华,刘露,文世标,周敏雄,张丽珍,冯绮莉,赵晓婷,江慧敏,施美羽,王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石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勤依,女,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卿牡桂,女,汉族,1985年12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惠娟,女,汉族,1982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青文,女,汉族,1985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贵泉,女,汉族,1987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芬,女,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丰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松华,男,汉族,1992年7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露,女,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世标,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敏雄,女,汉族,1993年7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珍,女,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绮莉,女,汉族,1990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婷,女,汉族,1990年6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慧敏,女,汉族,1991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美羽,女,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驰,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诉讼代表人张露、赵晓婷。上述十六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宁青花,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十六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邓丽华,广东毅隽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勤伊、卿牡桂、吴惠娟、梁青文、何贵泉、黄芬、欧阳松华、刘露、文世标、周敏雄、张丽珍、冯绮莉、赵晓婷、江慧敏、施美羽、王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湾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台山市海棠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崔景诚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禤丽欣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