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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李凯民、陈胜涛、张天顺与张爱红、张春怀、张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民,陈胜涛,张天顺,张爱红,张春怀,张亚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李凯民,男,1964年7月18日生。原告陈胜涛,男,1974年11月8日生。原告张天顺,男,1961年12月7日生。被告张爱红,女,1970年4月26日生。被告张春怀,男,约40岁。被告张亚宁,男,约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民、陈胜涛、张天顺诉被告张爱红、张春怀、张亚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民、陈胜涛、张天顺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民、陈胜涛、张天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李凯民、陈胜涛、张天顺负担。审判长  卢大勇审判员  郝耀华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有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