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侯广营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广营,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129号原告侯广营,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王珂,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勇,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清岭,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广营与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广营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广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侯广营负担。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