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诉被告李元祥、王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李元祥,王桂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38号。负责人姚青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生荣,该支行职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凯,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元祥,汉族,武汉第六建工集团职工。被告王桂云,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诉被告李元祥、王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419元,由被告李元祥、王桂云负担。审判员 刘友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西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