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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艺扬与徐河水、杨文振、徐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艺扬,徐河水,杨文振,徐志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4628号原告陈艺扬,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连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河水,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杨文振,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第三人徐志旺,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艺扬与被告徐河水、杨文振、第三人徐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艺扬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艺扬以与被告徐河水、杨文振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艺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后收取525元,由原告陈艺扬负担。审 判 长  黄永福审 判 员  林竹森人民陪审员  黄维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