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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汽车玻璃钢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汽车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1266号原告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镇经济开发区康西路261号。法定代表人赵俊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静,女,1983年5月3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被告北京汽车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孝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汽车玻璃钢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六十八元,由原告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