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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4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永杰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杰,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4150号原告刘永杰,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刘伟,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杰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永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永杰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刘永杰二千一百二十五元。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