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商)初字第4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刘永杰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杰,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4150号原告刘永杰,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被告刘伟,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杰与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杰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永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永杰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刘永杰二千一百二十五元。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