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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献法与被执行人临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献法,临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孟献法,男,1947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临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人民西路182号。法定代表人:马超,任镇长。孟献法与临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临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赔偿孟献法损失7197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620元,孟献法于2015年1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临泉县城关镇人民政府主动履行义务,此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