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非诉行审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陈泽坤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陈泽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北非诉行审字第0006号申请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金匮路1号市民中心八号楼。法定代表人周立军,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雄涛(受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汤志华(受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陈泽坤。申请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锡房责决字(2014)35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锡房责决字(2014)35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强制执行事项符合执行的条件,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无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作出的锡房责决字(2014)35号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春审判员 朱 刚审判员 陈伯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 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