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京北缘天然农牧责任有限公司与丰宁县窟窿山乡干湿沟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京北缘天然农牧责任有限公司,丰宁县窟窿山乡干湿沟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109号原告京北缘天然农牧责任有限公司,丰宁县大阁镇。被告丰宁县窟窿山乡干湿沟村,住丰宁县窟窿山乡干湿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京北缘天然农牧责任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宁县窟窿山乡干湿沟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北缘天然农牧责任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京北缘天然农牧责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安立民审判员  丛春林审判员  刘桂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云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