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夏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湖南分公司,夏某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294号原告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乙。委托代理人彭云松。被告夏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公司湖南分公司诉被告夏某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湖南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夏某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