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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唐和平申请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六)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和平,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唐和平,男,生于1985年10月8日,汉族。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启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射洪民初字第3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惠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43638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