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伊一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裴耀郎诉伊川县鑫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席凤霞、曹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耀郎,伊川县鑫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席凤霞,曹武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一民初字第44号原告:裴耀郎,男,汉族,1958年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伊川县鑫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伊川县彭婆镇曹沟村,法定代表人曹智聪。被告:席凤霞,女,汉族,1960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被告:曹武杰,男,汉族,1956年生,住伊川县彭婆镇。本院受理原告裴耀郎诉被告伊川县鑫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席凤霞、曹武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裴耀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裴耀郎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天全人民陪审员  周全营人民陪审员  杨秀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