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行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黄秋菊与吴冬连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秋菊,吴冬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行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黄秋菊,女,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执行人吴冬连,女,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黄秋菊与吴冬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秋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吴冬连欠申请执行人黄秋菊赔偿款人民币13065.18元及利息未履行。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靖执行字第4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金华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宝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