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皮永林与薛慧巧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永林,薛慧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56号原告:皮永林。被告:薛慧巧。本院在审理原告皮永林与被告薛慧巧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皮永林至本院规定期限届满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云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