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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民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学涛与刘世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涛,刘世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270-1号原告李学涛,男,198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刘世花,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李学涛诉被告刘世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世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学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涛撤回对被告刘世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 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书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