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董理与邵东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理,邵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127号申请执行人:董理,男,198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邵东海,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董理与邵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相民二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邵东海给付原告董理货款5万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通过银行、房管局、车管所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二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志勇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