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41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某某,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8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兴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伟科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