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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民初字第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2562号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阳。委托代理人周作为。委托代理人雷月平。被告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马茂演。委托代理人胡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金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5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惠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