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张长青与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清,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133号原告:张长清。委托代理人:吕世平,德阳市旌阳区德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尹苒燃,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清与被告四川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清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清撤回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长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秀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斌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