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侠与刘明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张某,女,1984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某,男,198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阮福全人民陪审员  张 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