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执字第0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与李德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李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无执字第002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负责人:汪晟,行长。委托代理人:万晓洪,部门经理。被执行人:李德琴,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民特字第00031号民事裁定书,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德琴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行152116.21元本金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案件执行费218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德琴所有的坐落于无为县无城云谷小区1-206室的房屋。被执行人李德琴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德琴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李德琴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略)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