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建文与倪海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014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文。被执行人倪海荣。黄建文与倪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6月13日作出(2014)太沙民初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倪海荣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黄建文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因倪海荣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0115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车辆、证券及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沙民初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卫平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