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汤微与黄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392号原告汤微,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福安市。被告黄义明,男,汉族,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微与被告黄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汤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微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汤微负担。代理审判员叶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林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