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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陈洪奇申请执行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奇,黄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奇,男。被执行人黄彬,男。本院在执行陈洪奇申请执行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洪奇于2015年2月2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鸡冠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昌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太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