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叶林伟故意杀人罪,叶林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225号罪犯叶林伟,现在广西区桂中监���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24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林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5年6月20日起至2023年6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12月7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8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叶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1507号刑事裁定。本院于对罪犯叶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区桂中监狱于2015年1月16日��(2015)减字第320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叶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叶林伟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林伟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获奖励分93.40分;获2012年度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叶林伟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林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熊立群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