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民初字第1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蒙秀英、被告周广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蒙秀英,周广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1323号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锋。被告蒙秀英。被告周广礼。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蒙秀英、被告周广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路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灿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