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法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冯文林与程东辉、金荣强、孙南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文林,程东辉,金荣强,孙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法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冯文林,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方正县。被执行人程东辉,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被执行人金荣强,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孙南南,女,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冯文林申请执行程东辉、金荣强、孙南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被执行人已将款项给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冯文林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文林以被执行人程东辉已给付其款项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正县人民法院(2015)方商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洪玉审判员 朱振东审判员 陈宏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宇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