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贵州成南节能公司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州成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贵州成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市府路90号4幢8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宏江。申请人贵州成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0702177,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为中煤盘江重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4日,付款行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4日,收款人为贵州成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贵州成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荣霞审判员 :涂竹君审判员 : 付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洪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