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孟某某等人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郑某,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090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2007年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被告人郑某,2014年11月2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大军。被告人徐某某,2014年11月20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国军。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郑某、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郑某、徐某某及辩护人孙国军、王大军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5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孟某某、郑某、徐某某在荆州市沙市区南湖小路“XX”中学旁租赁房屋,放置捕鱼机两台、十六个机位,开设赌场,雇佣高某某为参赌人员“上分”、“下分”。2014年11月20日晚上,参赌人员曹某某、任某、杨某某、尤某某、周某某在该处赌博时,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民警查获,当场收缴赌资2878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孟某某、郑某、徐某某通过开设赌场非法牟利78988元。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郑某、徐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辩护人王大军、孙国军提出如下相同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郑某、徐某某系初犯,积极退缴赃款,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另查,公安机关查获时当场收缴的赌资28780元属三被告人开设赌场期间的非法牟利。案发后,被告人孟凡铜退赃款10000元,被告人郑某、徐某某各退赃款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孟某某、郑某、徐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开设赌场照片、赌博机照片、登记账目明细;3、证人杨某某、高某某、任某、周某某、尤某某、曹某某的证言;4、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5、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沙分公(西)行决字(2014)第1342、1343、1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被告人孟某某、郑某、徐某某到案经过、扣押清单、退赃的缴款单,被告人孟某某、郑某、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郑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孟某某、郑某、徐某某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郑某、徐某某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管制的起止时间,另行裁定。)二、扣押的赃款人民币2878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上缴国库;被告人孟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郑某、徐某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40000元,均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徐同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