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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翠屏民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诉被告陈国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翠屏民初字第154号原告:王平,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陈国均,男,四川省宜宾县人。被告:张德勋,男,四川省高县人。被告:四川省宜宾寒冬春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安边镇黄江林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诉被告陈国均、张德勋、四川省宜宾寒冬春茶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国均、张德勋、四川省宜宾寒冬春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平自愿撤回对被告陈国均、张德勋、四川省宜宾寒冬春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对被告陈国均、张德勋、四川省宜宾寒冬春茶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72元,减半收取为11336元,由原告王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春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易 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