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中刑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2015)文中刑执字第603_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天跃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文中刑执字第603号罪犯唐天跃,男,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文山监狱服刑。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天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14日至2016年5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文山监狱于2015年2月提出对罪犯唐天跃减刑九个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天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2013年12月10日获减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3日止。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劳动改造考核获表扬二次,2013年获特殊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唐天跃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天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继文审判员 黄恩茂审判员 岑绍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詹大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