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开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瑞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开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瑞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开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方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瑞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伟锋。上诉人浙江开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瑞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江开达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