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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法商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蔡斌、李葛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蔡斌,李葛林,崔四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初字第00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镇淮楼东路2号。负责人汪鸿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建红。被告蔡斌。被告李葛林。被告崔四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与被告蔡斌、李葛林、崔四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楚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玉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