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民初字第4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4-18
案件名称
石成林与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开发区小红山子旅游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耿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成林,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开发区小红山子旅游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耿金华,耿子铜,耿俊林,徐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翁民初字第4720号原告石成林,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彭广利,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开发区小红山子旅游资源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克什克腾旗乌兰布统开开发区小红山子村。法定代表人耿金华,系经理。被告耿金华,男,52岁,汉族,个体,现住赤峰市。被告耿子铜,男,30岁,汉族,农民。被告耿俊林,男,40岁,汉族,个体。被告徐瑞国,男,195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焕文,内蒙古贡格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申请庭外和解,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王志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荀孟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