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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原告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保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李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0521号原告: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贤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委托代理人: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巢湖市东诚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