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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谢XX与伍XX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XX,伍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XX,女。委托代理人肖平英,重庆市永川区大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谢XX因与被上诉人伍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4)永法民初字第056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XX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XX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XX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上诉人谢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雪方审 判 员  秦 敏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德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