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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3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雨与胡振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雨,胡振江,胡振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787号原告胡雨,男,1987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武刚,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振江,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被告胡振海,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雨与被告胡振江、胡振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雨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