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雨与胡振江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雨,胡振江,胡振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787号原告胡雨,男,1987年6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武刚,涿州市松林店镇精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振江,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被告胡振海,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雨与被告胡振江、胡振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雨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胡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