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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思民初字第17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张晓薇、陈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张晓薇,陈恩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710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92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浩夫、陈理智,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薇,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恩,男,1972年12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警备区,军官证:南字第********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晓薇、陈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曹玲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庄慧林代理审判员  曹 玲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