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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天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冯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天民初字第27号原告梁某某,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冯某某,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行为无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钦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泳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