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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邓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489号原告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中段雅荷花园27幢201室。法定代表人裴宗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勇,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兰,女,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蕊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邓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西安锐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元。代理审判员  李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