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寰亚服装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北极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寰亚服装有限公司,无锡市北极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110号原告江阴寰亚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栋乾。委托代理人盛舟滨。被告无锡市北极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寰亚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北极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寰亚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寰亚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寰亚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430元(江阴寰亚服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寰亚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阅懿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