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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周民初字第07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施琴妹与李伦、郭永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琴妹,李伦,郭永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周民初字第0717号原告施琴妹。委托代理人蒋承仁、王晓宇(实习),江苏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伦。被告郭永红。原告施琴妹诉被告李伦、郭永红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琴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原告施琴妹负担。审判员 金 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