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姬万立与吴风霞、杨保方、韩志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姬文立,吴风霞,杨保方,韩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姬文立,男,1969年1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吴风霞,女,1962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杨保方,男,1962年11月生,汉族,住址同被执行人吴风霞。被执行人韩志勇,男,1985年8月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关于申请人姬万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风霞、杨保方、韩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2015)安飞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吴风霞、杨保方名下位于安阳市北关区(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xxxx**号,安阳市房权证北关区字第00xxxx**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志勇审 判 员 刘继霞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