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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熊付专与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付专,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67号原告:熊付专,男,1988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发伟,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霍尚前。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付专与被告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熊付专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名下的存款36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位皖ER29**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为了保证案件能顺利审理之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马鞍山鸿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名下的存款36000元。二、查封作为担保之用的皖ERZ9**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