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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执异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异议字第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法定代表人李振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法想,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异议人徐建国(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巨野县。委托代理人徐鹏,山东君诚仁和(巨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7月13日作出(2010)巨执字第72、10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李振菲在被执行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股权1200万元”。被执行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和开庭听证,异议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法想,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徐鹏,到庭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和听证终结。异议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徐建国与原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门景义有经济纠纷诉讼并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对原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及门景义的个人财产进行拍卖得款120万元,依约定被异议人徐建国应得70万元,后被异议人徐建国未得到。因为原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不在法院的查封范围,门景义将煤炭经营许可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转让给李明柱,李明柱后来又将该套手续转让给了高伟,高伟后来又将该套手续转让给了田海运,再后来田海运又将该套手续转让给了现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的法人李振菲。经查询法院网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虽有三个执行案件,但均已结案,李振菲才花费35万元购买了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及相关经营手续。但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份向李振菲下达了一份(2010)巨执字第72、104-2号执行裁定书,对李振菲的在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了冻结。异议人认为法院下达该份裁定明显不当,因此,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股权的冻结。申请执行人徐建国的委托代理人辩称,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对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均可执行,请求驳回其异议。本院查明,本院于2014年7月13日作出(2010)巨执字第72、104-2号执行裁定书,是裁定“冻结李振菲在被执行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股权1200万元”。本院认为,该股权是投资人李振菲向被执行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投资而享有的权利,被执行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对冻结李振菲的股权提出执行异议没有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执行人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晓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