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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姜某甲与姜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甲,姜某乙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姜某甲,住德惠市。被告姜某乙,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甲与被告姜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甲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姜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返还原告637.5元,余款637.5元,由原告负担;邮寄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