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郑旭东与李竹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旭东,李竹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555号原告郑旭东,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竹叶,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旭东与被告李竹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旭东撤回对被告李竹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真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