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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66-3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郑光晖,该公司区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川、李亚婷,康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律师。被告: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常清,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东中日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3元,减半收取1746.50元、保全费1318元,合计3064.50元(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晓丽代理审判员  吴俏丽人民陪审员  罗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培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