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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金银姬与被执行人唐元海、延边鑫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金燕、樊桂民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延执字第1801号申请执行人金银姬,女,1985年4月1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延吉市小营镇。被执行人唐元海,男,196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爱丹路。被执行人延边鑫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燕,经理。被执行人金燕,女,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延边鑫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樊桂民,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延边鑫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银姬与被执行人唐元海、延边鑫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金燕、樊桂民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金银姬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31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11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元海、延边鑫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唐元海、延边鑫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254434.81元、案件受理费3458元、执行费3768.39元)。但被执行人唐元海、延边鑫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12日,本院作出(2014)延执字第180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延边鑫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股东金燕、樊桂民为本案被执行人。同年2月13日,本院将(2014)延执字第1801-2号执行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延边鑫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股东金燕、樊桂民。同日,申请执行人金银姬与被执行人唐元海、延边鑫兴汽车联运有限公司、金燕、樊桂民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唐元海自行向申请执行人金银姬履行150000元,被执行人樊桂民向本院缴纳执行款70000元,本院将执行款70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银姬,本案共计执行220000元,剩余执行款34434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458元、执行费3768元,申请执行人金银姬予以放弃,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卢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丽 关注公众号“”